(2015)杭萧商初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俞永飞、黄丽萍与黄丽萍、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永飞,黄丽萍,俞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602号原告俞永飞。被告黄丽萍。被告俞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永飞诉被告黄丽萍、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俞永飞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丽萍、俞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永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俞永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韩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