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03824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夫偿还能力,企业已被威海临港区管委会接管,其财产暂不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