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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维芝与张仁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芝,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金明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367号原告王维芝,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业主张仁吉,男,1972年生,朝鲜族。被告金明姬。原告诉称,被告张仁吉与被告金明姬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4月2日,被告张仁吉从原告处借款4.5万元,按3分利计息。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业主张仁吉涉嫌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中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邮寄费72元,均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