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贾凡俊与黄博强、孙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凡俊,黄博强,孙国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贾凡俊。被告黄博强。委托代理人孙国红。被告孙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凡俊诉被告黄博强、孙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凡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凡俊负担。审判长 黄 燕审判员 朱爱国审判员 陈庆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灿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