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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贾凡俊与黄博强、孙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凡俊,黄博强,孙国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贾凡俊。被告黄博强。委托代理人孙国红。被告孙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凡俊诉被告黄博强、孙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凡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凡俊负担。审判长 黄 燕审判员 朱爱国审判员 陈庆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灿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