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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平湖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平湖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独山港镇聚福村(村经济合作社房屋)。法定代表人:缪跃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小华,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凯力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琦云,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