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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何贵与何贵、曹淼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何贵,曹淼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89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负责人:何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晓明,安徽省怀宁县江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曹淼兰,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与被告何贵、被告曹淼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的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撤回对被告何贵、被告曹淼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立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