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知民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南京快乐阿里巴巴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快乐阿里巴巴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号。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学江,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馨,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快乐阿里巴巴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127号201、202室。法定代表人余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南京快乐阿里巴巴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 新审判员 谢慧岚审判员 梁永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晓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