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吴前程与陶士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前程,陶士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吴前程。委托代理人王慧琼。被告陶士杨,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511152536汉族。原告吴前程诉被告陶士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慈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前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慧琼和被告被告陶士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前程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了《制作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王集镇广告牌及亮化工程承包给原告安装。该工程总价款为31500元,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预付定金15000元。工程安装结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余款6500元及后做的一块广告牌费用500元,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陶士杨支付广告牌余款7000元及违约金8400元。被告陶士杨辩称,KTV老板张东将广告牌、亮化工程包给被告,被告又将广告牌分包给原告,少原告7000元未付属实。但原告的广告牌未按时完成,推迟二十多天,广告牌的灯坏了,原告也不尽修理义务。被告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订立了《制作安装合同》(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下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王集镇KTV广告牌及亮化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建。该合同约定:1、制作内容:三维扣板或铝塑板广告牌(10×3米),发光字、数码管、点光源。2、安装地点:泗阳县王集镇。3、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4、点光源及数码管数量:点光源262个、数码管112米。5、合同价格:包总价31500元。6、合同工期:合同签订后14日内完工。7、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乙方人民币15000元作为订金,余款在安装到位后一次性付清。8、违约责任:若乙方逾期完成工程或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付对方总工程款的1%作为违约金。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泗阳县人民法院裁决。被告在签订合同三天后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承揽工作。被告后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妻子王慧琼帐户汇款10000元。原告在合同之外还承揽了被告其他业务,该部分承揽费用为5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签订的《制作安装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的7000元承揽款。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原告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承揽工作,但主张原告推迟了20余日才完成了承揽工作构成违约,且原告不尽修理义务,故不同意支付剩余的承揽款。原告承认其没有在2014年12月22日前完成工作(合同约定的14个工作日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被告给付第一批15000元的承揽款推迟了5、6天;原告否认其承揽的广告牌的灯有质量问题,灯不亮只是维护问题,其没有为被告维护灯具是因为被告没有及时给付剩余的承揽款。被告承认第一批承揽款推迟了3天给付。被告对其主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为证实其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向法庭提供了其与被告的短信记录,被告在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发出的短信内容为:“(钱)转了你去取吧,转1万,实在没钱了,我15万人家给了2万,都给你2.5万了,理解一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从被告发给原告妻子王慧琼的短信可以反映出以下事实,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剩余的款项,但因没有钱没有支付完毕。按照常理,被告要求的工作量,原告已经完成,被告才能同意向原告支付剩余的款项。故原告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且已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依约定给付剩余的款项7000元。关于违约金问题,从原被告的陈述来看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士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前程支付700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3元,由被告陶士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永怡第1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