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岳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王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8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岳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乙,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系岳某公司员工。被告人王甲。辩护人董时华,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岳某公司及被告人王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岳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乙、被告人王甲及辩护人董时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9日至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王甲在经营岳某公司期间,在明知该公司与开票单位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收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71,730元,税款330,080.16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单位岳某公司向我院退缴了全部抵扣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岳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乙及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施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企业营业执照,本院《代管款缴款收据》,被告人王甲的供述笔录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岳某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3万余元,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王甲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被告单位亦可认定有自首情节,对被告单位岳某公司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甲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岳某公司退缴了全部抵扣税款,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亦可对被告单位岳某公司及被告人王甲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甲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岳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退缴的税款,上缴国库。王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陶琛怡代理审判员 高 欣人民陪审员 华时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严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