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蔡大运与王敬领、朱正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大运,王敬领,朱正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085号原告:蔡大运,曾用名蔡运输,男。委托代理人:薛斌,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敬领,男。被告:朱正红,女。原告蔡大运诉被告王敬领、朱正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卫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石少一、人民陪审员孙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大运的委托代理人薛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敬领、朱正红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大运诉称:原告经营木板皮旋切加工,被告王敬领从事木板皮贩卖生意,被告王敬领平常从原告处购买木板皮卖往外地。在被告王敬领从原告处购买木板皮贩卖期间,共拖欠原告木板皮款22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王敬领催要,被告王敬领都是推拖不付款。被告朱正红与被告王敬领原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敬领贩卖板皮所得收入用于家庭支出。虽然被告朱正红现已与被告王敬领离婚,因上述债务产生于被告王敬领与被告朱正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正红仍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此,原告具状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王敬领、朱正红偿还其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2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敬领、朱正红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蔡大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及身份信息;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王敬领2013年拖欠原告板皮款22000元的事实;3、宿州市埇桥区顺河乡魏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蔡运输与蔡大运是同一人。经审查,原告蔡大运所举证据均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蔡大运,又名蔡运输,从事木板皮旋切加工业务,被告王敬领从事木板皮贩卖生意,王敬领从蔡大运处购买木板皮卖往外地。2013年间,王敬领共拖欠蔡大运木板皮款22000.00元未付。2013年5月18日,王敬领给蔡大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运输板皮款贰万贰仟元正(¥22000元)欠款人王敬领2013、5、18”。朱正红与王敬领原系夫妻关系,后两人于2015年4月16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王敬领拖欠蔡大运的板皮款22000.00元产生于王敬领与朱正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敬领贩卖板皮所得的收入用于与朱正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支出。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依法应清偿债务。王敬领从蔡大运处购买木板皮并拖欠板皮款22000.00元有王敬领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蔡大运要求王敬领支付板皮款22000.00元,而王敬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蔡大运支付或部分支付欠款的情况下,本院对蔡大运要求王敬领支付板皮款2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朱正红虽然已经与王敬领办理离婚登记,因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王敬领贩卖板皮所得收入用于家庭支出,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朱正红仍应对该债务负清偿责任,本院对蔡大运要求朱正红支付板皮款2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王敬领、朱正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对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敬领、朱正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大运木板皮款人民币22000.00元整。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被告王敬领、朱正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卫东代理审判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孙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