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申请执行李付强、尹明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李付强,尹明梅,左文兵,曹林英,李梅,曾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胜利街88号。负责人:郭志,行长。被执行人:李付强,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尹明梅,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左文兵,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林英,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梅,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曾小勇,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付强、尹明梅、左文兵、曹林英、李梅、曾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5162.07元,利息328.36元、逾期利息7863.16元,合计借款本息33353.59元(2014年2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3.49%另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到井研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外出,本院将被执行人李付强、尹明梅、左文兵、曹林英、李梅、曾小勇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