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烟台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与宫建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宫建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367号原告烟台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地址,烟台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庄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可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静,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建栋,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宫建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中海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74元,减半收取12687元,由原告烟台中海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纯山审判员 孙玮琳人��陪审员贺业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迟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