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韦其锡、韦艳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韦其锡,韦艳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57号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创英、萧妙连,、律师助理。被告:韦其锡,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公民身份号码×××1195。被告:韦艳坤,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120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其锡、韦艳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积极与原告协商,现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元,由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吴胜杰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