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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孙君让诉王建国、河南省第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君让,王建国,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894号申请执行人孙君让。被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君让诉王建国、河南省第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四终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维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63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君让工程款288939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633号民事判决,二、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三、河南省第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王建国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孙君让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建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王建国、河南省第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