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淑芹、刘春艳、刘春香与刘文革、X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芹,刘春艳,刘春香,刘文革,XXX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408号原告王淑芹,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原告刘春艳,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原告刘春香,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刘文革,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XXX,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芹、刘春艳、刘春香诉被告刘文革、X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