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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5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南陵县宇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芜湖牛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刘传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宇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芜湖牛津建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传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44-3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宇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芜湖牛津建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刘传道,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054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芜湖牛津建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传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544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