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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万福诉被告王冬仙、赵志娥、王世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万福,王冬仙,赵志娥,王世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金万福,男,汉族。被告王冬仙,女,汉族。被告赵志娥,女,汉族。被告王世德,男,汉族,系被告赵志娥丈夫。原告金万福诉被告王冬仙、赵志娥、王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赵志娥、王世德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但被告赵志娥、王世德地址不详,当事人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万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代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