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郑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43号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法定代表人胡晓玲,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政睿,该公司职员。被告郑某某,女,汉族,住永登县城关镇恒茂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世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睿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