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孟祥斌与赵国栋、张智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斌,赵国栋,张智慧,李超,丁彦丽,任翠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孟祥斌,市民。被告:赵国栋。被告:张智慧。被告:李超。被告:丁彦丽。被告:任翠勤。原告孟祥斌与被告赵国栋、张智慧、李超、丁彦丽、任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祥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孟祥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玉霞审 判 员 袁宝进人民陪审员 门灿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