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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孟祥斌与赵国栋、张智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斌,赵国栋,张智慧,李超,丁彦丽,任翠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孟祥斌,市民。被告:赵国栋。被告:张智慧。被告:李超。被告:丁彦丽。被告:任翠勤。原告孟祥斌与被告赵国栋、张智慧、李超、丁彦丽、任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祥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孟祥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玉霞审 判 员  袁宝进人民陪审员  门灿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