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123号丘海生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海生,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123号原告丘海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7030。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刘华光。委托代理人唐乃广、何凤玲。原告丘海生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丘海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丘海生负担。审 判 长 王 璋代理审判员 刘新湖人民陪审员 黄以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