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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吴建斌、丁丽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吴建斌,丁丽娟,康春浩,林凤玉,福建佳源鑫兴石业有限公司,福州陶源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5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82号。负责人吕建波,行长。被告吴建斌,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丁丽娟,女,汉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康春浩,男,朝鲜族,1958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凤玉,女,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建佳源鑫兴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白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建斌。被告福州陶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白塔乡赤岭民营投资区。法定代表人康春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吴建斌、丁丽娟、康春浩、林凤玉、福建佳源鑫兴石业有限公司、福州陶源石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六被告名下价值2042077.86元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吴建斌、丁丽娟、康春浩、林凤玉、福建佳源鑫兴石业有限公司、福州陶源石材有限公司人民币2042077.86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