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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蒋欣宇与崔丹抚养费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欣宇,崔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蒋欣宇,男,汉族,2009年12月20日生,住双辽市那木斯双城村。法定代表人蒋建伟,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崔丹,女,1990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辽东街。蒋欣宇与崔丹抚养费执行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5)双郑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崔丹于2015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蒋欣宇抚养费2000元(2014年9月—2015年6月)。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丹已履行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7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