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0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永丹、许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永丹,许洪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02664号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淮安市解放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宋惠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永丹。被告许洪波,出身年月不详。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丹、许洪波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