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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二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苏细毛、肖香珠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细毛,肖香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中民二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细毛。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香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63号。负责人章化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海生,该行职员。上诉人苏细毛、肖香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中行吉安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中行吉安分行与苏细毛签订《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1份,约定:汽车专向分期付款额度为185000元;分36期,自实际交易日起算;未按期还款超过60天即视为违约;出现违约事件,所有欠款全部提前到期,合同解除。同日肖香珠向中行吉安分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承诺向中行吉安分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3年9月22日,苏细毛将赣D×××××号小汽车抵押给了中行吉安分行。2013年9月24日,苏细毛签署还款计划清单,注明:刷卡日期2013年9月24日,账单日每月21日,首期本金5170元,后每期本金5138元;逾期部分金额将转入银行卡透支余额,并计付透支利息(日息为万分之五),如逾两期,系统将未到期部分全额转入银行卡透支余额,全额计收透支利息,必须将款项全额提前还清。2013年10月21日,苏细毛已支付首期本金5170元;现已到期19期,尚余本金33154.8元未还清;提前到期17期,提前到期本金87346元。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行吉安分行向苏细毛提供了借款,苏细毛应当按期归还本金,因逾期归还本金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现因逾期超过两期,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合同可以解除,未到期的17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本金苏细毛应当一并归还。因此,中行吉安分行要求解除分期付款合同并要求苏细毛归还借款本金120500.8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肖香珠向中行吉安分行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故中行吉安分行要求肖香珠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苏细毛将赣D×××××号小汽车抵押给中行吉安分行,故中行吉安分行对该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告苏细毛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二、被告苏细毛、肖香珠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借款本金120500.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档期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限判决生效后15日付清;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对赣D×××××号小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269元,由苏细毛、肖香珠负担。苏细毛、肖香珠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银行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核减已到期的借款逾期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1、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每日万分之五过高,应当核减;2未到期借款不应当支付利息;3、被上诉人没有按程序通知上诉人解除合同,故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中行吉安分行答辩称,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上诉人要求核减没有依据。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逾期还款超过60天就构成违约,所有欠款即全部到期、合同解除。因此上诉人要求不支付利息和关于合同解除的意见不能成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苏细毛与中行吉安分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行吉安分行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苏细毛采用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向中行吉安分行分期归还购车款。苏细毛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中行吉安分行享有合同约定权利,其有权宣布所有借款到期并解除合同。合同中约定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未超过法律规定,上诉人以利息过高为由要求核减,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苏细毛、肖香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发 生代理审判员 欧阳爱珠代理审判员 李 伟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龙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