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9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359号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702号附1号、附25号324室,组织机构代码20282875-4。法定代表人余相伦,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洪波,男,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刘洪川,男,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何国华,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楚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