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一(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一(二)初字第173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69年2月18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24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19日生育一女胡某某。婚后被告长年不归家,从不照顾小孩和家里,夫妻之间无感情可言,形同陌路。到现在,被告几年来未见踪影。因此,特请求法院: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子胡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周某某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06年8月自行认识恋爱,2007年1月24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9月14日生育一女胡某某。2009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另查明,贵阳市云岩区中东社区服务中心出具《证明》1份,证明被告周某某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庭审中,原告表示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原告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未对家庭尽到作丈夫及父亲的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2009年,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导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离家外出不归,应视为其对婚姻采取一种放任、极不负责的态度,可以认定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胡某某年龄尚小,而被告下落不明,由原告抚养对胡某某教育成长较为有利,故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胡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胡某某由胡某某抚养,至其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胡某某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岑 兰审 判 员 钟兆林人民陪审员 高 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钰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