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邹平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刘阳、赵建峰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刘阳,赵建峰,XX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340号原告邹平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原邹平县天建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法定代表人董应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宝,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阳,居民。被告赵建峰,居民。被告XX芳,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向明,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邹平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阳、赵建峰、XX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各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25元,由原告邹平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学勤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人民陪审员 何秀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