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丹与查贵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丹,查贵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查贵祥,农民。上诉人刘丹因与被上诉人查贵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丹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丹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刘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玉军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于成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