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商)初字第07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与谢昆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谢昆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07276-1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0217XXXX),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23号。负责人袁凯,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晓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琴,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昆芳(公民身份号码×××),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西里8号楼3门501号。本院在审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诉谢昆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谢昆芳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谢昆芳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后肖家胡同21号的房屋及北京市东城区后肖家胡同21号的面积为116.210㎡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傅晓洁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人民陪审员  孟祥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跃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