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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远县立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余上海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立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立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浩,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上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上海在安远县濂江农村信用合作社62×××17账号内有存款、在安远县龙布农村信用合作社浮槎分社13×××21账号内有存款,本院已于2015年7月22日对上述账号采取了冻结措施,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余上海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上海在安远县濂江农村信用合作社62×××17的银行账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余上海在安远县龙布农村信用合作社浮槎分社13×××21的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永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