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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朱某某,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被告胡某某,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待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海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邹一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