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28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吸毒于2015年4月24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6月3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财校家属区内,采用塑料插片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位于5栋302室的家门打开后,入户盗走王家中现金300余元。2、2015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育才巷育才小区一民房七楼,采用钥匙套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家门打开后,入户盗走杨家中价值8190元的铂金手镯一个及价值360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3、2015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市第一人民医院家属区,采用塑料插片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位于28栋1单元601室家门打开后,入户盗走周家中价值3420元的千足金手镯一个、价值319元的佳能牌相机一台、价值100元的华硕牌上网本一台及纪念币等财物。以上,被告人黄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2689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将盗窃所得的赃款均用于吸毒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物证剪刀、楔子、铁条、小刀、胶片、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王某、杨某、周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手印)鉴定书、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盗窃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黄某系为吸毒违法活动实施盗窃,依法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向好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