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432号原告:吴某某,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被告:陈某某,女,1973年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7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孟凡华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徐道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