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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432号原告:吴某某,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被告:陈某某,女,1973年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7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孟凡华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徐道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