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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永花与被申请人谢志勇,谢观香,谢天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谢永花,女,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志勇,男,汉族,1974年出生。被执行人谢观香,女,汉族,1973年出生。被执行人谢天武,男,汉族,1997年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于2015年5月6日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谢志勇位于广东省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连平县信用社账号为8001000032546****账户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谢志勇位于广东省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连平县信用社账号为8001000032546****的存款6875元到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赖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