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尚昱与赵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昱,赵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尚昱,男,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雪,女,汉族,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尚昱发现被执行人赵雪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