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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尚昱与赵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昱,赵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尚昱,男,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雪,女,汉族,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尚昱发现被执行人赵雪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