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植松与叶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植松,叶向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224号原告植松,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8419。被告叶向民,男,汉族,住广东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3218。本院在审理原告植松诉被告叶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植松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焕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