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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韩嵩与时玉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嵩,时玉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469号原告:韩嵩。被告:时玉层,系秦继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嵩与被告时玉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和借款人秦继春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时玉层和借款人秦继春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亚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