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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史小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小胜,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0日被逮捕。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小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聪敏、代理检察员陈莹莹,被告人史小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史小胜醉酒驾驶豫H×××××黑色奥迪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温县温徐路徐北张村路段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朱某驾驶的豫H×××××面包车发生碰撞,史小胜驾车逃逸;行致温徐路温县一中分校路段时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王俊杰驾驶的豫C×××××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史小胜再次逃逸。经检测,史小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mg/100ml。经温县交警大队认定,史小胜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史小胜已赔偿朱某、王俊杰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小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武某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小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二次肇事后驾车逃逸,酌情从重处罚;但该能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小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谢 栋审 判 员  孙文法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