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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绘君与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绘君,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高绘君,居民。被告徐东,居民。原告高绘君诉被告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文文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绘君诉称,被告徐东于2013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还款7万元,剩余借款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徐东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徐东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涉及的借款涉嫌属于徐东集资诈骗案的一部分,故应裁定驳回原告高绘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绘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文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丽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