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周永强、陈小玲等与李定焕、陈碧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强,陈小玲,李定焕,陈碧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周永强。原告陈小玲(周永强妻子)。委托代理人韦雨才,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毅,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定焕。被告陈碧贤(李定焕妻子)。原告周永强、陈小玲与被告李定焕、陈碧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晓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永强、陈小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韦雨才,被告李定焕、陈碧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永强、陈小玲诉称,原告与被告是邻居关系,原告在1998年2月经村民小组、村委会、长洲镇政府审批,在正阳村洲滩一组建了一间房屋,2011年被告在没有任何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告旁边建造了一间房屋。早在被告建房前,原告就担心被告建房与原告的房屋太近没有留相应的流水渠导致日后无法清理垃圾,也担心被告建成房屋后没有留路,为了搞好邻居关系,避免出现纠纷,2011年4月26日原告向正阳村调解委员会提出处理,当时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1、李定焕所建的房屋与周永强的房屋之间相距45厘米作为流水巷,共同所有,2、李定焕答应从右边屋角度出到坡边不能起围墙,左边一直延伸到大路边不能起围墙,以保证道路畅通。现在被告房屋已经建成居住,但却违背当初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但在原、被告两屋之间用砖头围成围墙堵塞原告出入的道路,也在两屋之间建成烟囱影响原告清理垃圾。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烟囱及搬走砖头,多次协商无果。原告与被告作为邻居,应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排水和通行关系,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的协议双方应当遵守,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建于原、被告两屋之间的围墙,恢复原状,以确保原告的通行,拆除建于原、被告两屋之间的烟囱,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定焕、陈碧贤辩称,原告起诉所称不是事实,原告屋前是没有路的,在被告没建屋之前本来就没有路通行,不同意拆除围墙和烟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在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正阳村洲滩一组建有房屋,所建房屋左右相邻。原告周永强、陈小玲建房在先,但一直没有入住。后被告李定焕欲在自家的自留地上建房,原告周永强认为李定焕建房与其房屋相距太近没有预留流水巷会导致日后无法清理垃圾,并且房屋一旦建成会没有留路,因此双方发生纠纷。2011年4月26日,在长洲镇正阳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李定焕所建的房屋与周永强的房屋之间相距45厘米作为流水巷并共同所有,2、李定焕答应从右边屋角度出到坡边不能起围墙,左边一直延伸到大路边不能起围墙,以保证道路畅通。协议签订后,被告建房,但没有遵守调解协议的全部约定,在与原告相邻一侧的房屋墙边至前排房屋之间砌了一堵长2.46米、高1.84米的砖墙。另外,原、被告房屋相间47厘米,被告在外墙上建了一个烟囱。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农村个人建设住宅用地呈批表、土地使用权证、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本着互让互谅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从被告李定焕右边屋角度出到坡边不能起围墙,左边一直延伸到大路边不能起围墙,以保证道路畅通。该协议是对相邻通行关系的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原、被告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拆除建于原、被告两屋之间的围墙,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以原、被告两屋之间建成的烟囱影响其清理垃圾为由要求被告拆除烟囱的诉请,因该烟囱未对原告生活造成影响,故其主张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定焕、陈碧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砌在其与原告周永强、陈小玲房屋之间的砖墙;二、驳回原告周永强、陈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永强、陈小玲与被告李定焕、陈碧贤各负担25元。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晓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