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靖与郭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靖,郭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74号原告:杨靖,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张跃伟,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礼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杨靖与被告郭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晓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常晓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荣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