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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士华与易运河、陈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华,易运河,陈晓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09-1号原告张士华。委托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易运河。被告陈晓俊。系被告易运河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华诉被告易运河、陈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易运河所有的鄂E×××××小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易运河所有的鄂E×××××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芝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金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