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3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四川鸿晟印务有限公司诉李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鸿晟印务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574号原告:四川鸿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57759654-X。法定代表人:彭守洪。委托代理人:赵显涂,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萍,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8日,四川省岳池县罗渡镇桐子坪村5组18号,身份证号码:512923197709287297。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鸿晟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四川鸿晟印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鸿晟印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鸿晟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鸿晟印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邓琪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