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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郭修平与孙莉仙、刘继品、张林、张云、孙德进、XX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修平,孙莉仙,刘继品,张林,张云,孙德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214号申请人郭修平,男,1989年2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被申请人孙莉仙,女,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被申请人刘继品,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系被申请人孙莉仙的丈夫。被申请人张林,男,1990年5月1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楚雄市人,系被申请人孙莉仙的长子。被申请人张云,男,1992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系被申请人孙莉仙的次子。被申请人孙德进,男,1960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系被申请人孙莉仙的哥哥。被申请人XX,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楚雄市人,系被申请人孙德进之子。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214号郭修平与孙莉仙、刘继品、张林、张云、孙德进、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411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世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