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泽辉与卓维春、陈晓辉、诚泰水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67号原告林泽辉,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志榕,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炳坤,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卓维春,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晓辉,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建诚泰水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法定代表人卓维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泽辉诉被告卓维春、陈晓辉、福建诚泰水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泽辉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卓维春、陈晓辉、福建诚泰水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5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当提��相应的担保,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价值相符的担保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泽辉的诉讼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李伯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