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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1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甘玉霜与翟秀兰、张茂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玉霜,翟秀兰,张茂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596-1号原告甘玉霜,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翟秀兰,女,194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张茂申,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玉霜与被告翟秀兰、张茂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玉霜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玉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玉霜负担。审 判 长  牛晓静审 判 员  范玉桐人民陪审员  闫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