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凤珠与郑飞燕、俞振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珠,郑飞燕,俞振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林凤珠,女,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林海燕,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莹,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飞燕,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俞振彪,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珠与被告郑飞燕、俞振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凤珠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凤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5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清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