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申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乐柯定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吉祥,乐柯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签发:拟稿: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申字第10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陶吉祥。委托代理人:胡文龙,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乐柯定。申请再审人陶吉良因与被申请人乐柯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商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吉祥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未查明基本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当。其理由:1、认定乐柯定是否支付了返修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2、因乐柯定违约在先,陶吉祥不应支付利息。3、乐柯定应依约支付给陶吉祥违约金20万元。4、本案存在程序违法情况。陶吉祥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评析说理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陶吉祥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再审人陶吉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吉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建木审 判 员 陈国荣代理审判员 韦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