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唐祖昌与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熊诗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唐祖昌。委托代理人:唐小丽,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燕,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法定代表人:盛铁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华息,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熊诗龙。委托代理人:梁维民,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祖昌与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熊诗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祖昌与及委托代理人唐小丽、龙燕,被告盛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华息,被告熊诗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维民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唐祖昌向本院申请对其年龄进行鉴定,被告熊诗龙申请对原告唐祖昌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祖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祖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341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7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祖昌负担。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康洁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