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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如皋商会申请执行戴豪杰、蔡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如皋商会,戴豪杰,蔡乐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0126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如皋商会。法定代表人:石磊,会长被执行人:戴豪杰。被执行人:蔡乐为。本院执行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如皋商会申请执行戴豪杰、蔡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5949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蔡乐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我院对被执行人戴豪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伊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雅丽 微信公众号“”